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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

開香檳之普通襲擊

香港特區對法治的思惟及執法方式已不自覺地向祖國靠攏學習,且青出於藍毫不遜色。港英政府不敢做不會做的事香港特區政府肆無忌憚的都做了,真是始料不及。

中聯辦前開香檳者可以被刑事檢控普通襲擊罪 (common assault),真的使老夫大開眼界,也對老夫敲起了警鐘。這裡不談政治,只說法治。

老夫日後行走江湖,抱打不平就算是小心翼翼也會寸步難行。老夫那幼稚班水平的法律常識,原來已經落伍,追不上潮流。是非只因多開口,煩惱皆因強出頭,看來老夫還是做打機宅男以免大禍臨頭而不自知。

說回老夫小兒科法律的認知。普通法中要刑事檢控普通襲擊,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。一是被告要有犯罪意圖 (mens rea),二是要有犯罪行為 (actus reus)。舉例說打人的目的是報復或恐嚇,這報復或恐嚇就是犯罪意圖。而動手打人就是犯罪行為。

嚴格說來,就算是語出恐嚇或僅有輕微接觸,無傷人,但使人當時或事後感到驚慌惶恐的,也算是犯罪行為,也可以普通襲擊罪控之。較嚴重的更可檢控為毆打(battery)。

看回開香檳事件,每次都是拿著酒樽向著中聯辦打横搖,但都是向天噴。何來犯罪意圖犯罪行為?

當然現在推測結果是言之過早,但老夫想最好就是不了了之,律政司不提起訴。瞞混過關算了。真的上了法庭,必成雙輸局面。

法官未必賣政府的賬。被告無罪釋放了,判詞必令警隊難堪,政府蒙羞。被告入了罪,社會大亂矣,警隊太忙了。有案例在前,不單以後開香檳要小心;雨天車輛濺水可被打成普通襲擊;男士到洗手間射過界就更不是意氣之爭的小兒科,而是刑事罪行。

真過癮,你告我告齊齊告,大家告過不停搵著數,警隊忙過不休去拘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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