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妻跟囡囡都想養狗,小狗當然可愛,老夫不抗拒,大廈公契訂明不准養寵物,這便變成兩難的局面。
不養狗養貓又如何,什麼波斯貓短毛貓折耳貓,不是也很可愛黏人嗎?過年前,帶愛妻到旺角去看貓。愛妻心有所屬,那裡是看貓,她根本目中無貓,眼中盯著的都是小狗。卒中伏了,她被一頭長耳朵毛茸茸活潑好玩的小狗吸引著。單看滿足不了,她竟把小毛球抱在懷內,就是這樣一抱,老夫便要破財,還要面對日後的問題。
如此這般,老夫便變成居屋狗主,查理士王小獵犬 Andy的主人。愛妻囡囡生肖皆屬狗,如今一室三犬,龍犬相沖,老夫屬龍,要打醒萬二分精神矣,幸好老夫稍有修為且潛龍多時,應該無咎無悔。
老夫最怕的是小犬無伴兼懼陌生,夜闌人靜,吠聲會很剌耳且擾人。喜出望外的是Andy不大愛吠,晚上睡至清晨,不叫一聲,只是偶爾咿噢,不理會它,很快便又靜下來。把 Andy 單獨留在家中也不是大問題,我們離家時他循例咿咿噢的叫幾聲,不得要領下便一聲不發一動不動的伏在他的欄柵中。
家中有狗,自然要面對公契的問題。在老夫看來,以法律限制公屋,居屋甚至某些私人屋苑不准養狗,是不公義的,是條惡法。
環顧所有反對養狗的理由,歸納不外乎幾項:一是狗隻隨處便溺,弄髒地方,有違衛生;二是狗隻亂吠,噪音擾人;三是公屋地方狹窄,無空間給狗隻活動,不仁道;四是住公屋的自己也養不起,怎能養活狗;最後是簽約時已知不能養狗,明知故犯。
只要持平兼細心,不難看出前列的頭四項反對理由,是在羅織罪狀,陷害無辜。便溺與噪音,是人的問題而非狗的過錯,更不是住公屋的專利,住私樓的見不得道德人格會比較高尚;也看不出私人樓宇都是豪宅,豆腐潤般的細樓比比皆是;話雖如此,很多小型犬,比如法國牛頭犬,查理士王小獵犬等根本不需要很大的活動空間;至於說住公屋的自己也養不起,更是不知世情,有統計研究指出,住公屋的無須負擔昂貴的供樓租樓費用,生活質量比起夾心階層甚至部份中產好。既然前四項理由都不充分,那契約訂明不准養寵物便是歧視,便是不平等的惡法,侵犯了自由飼養寵物的基本人權。如政府堅持要執行惡法,退而求其次,老夫以為,最公平的做法是全港禁養狗。
老夫突然想起秦檜誣害岳飛的故事,腦海中浮現[莫須有]三個大字,正是欲加諸罪,何患無詞。